【遇到校园欺凌,学生、家长、学校该怎么做】-采编:苏造办智慧商显155100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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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首次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一、法条原文:明确校园欺凌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二、条文解读:从学校处置到公权力介入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校园欺凌处罚规定的核心特点是专门立规、分级惩戒、矫治闭环、家校联动、年龄适配,以“惩戒与保护并重”为原则,构建了从学校处置到公权力介入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一)专门立规:填补校园欺凌治安治理空白,明确行为与责任边界
增设第六十条专门条款:首次在治安法典中以“学生欺凌”为独立规制对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须依法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改变以往依赖其他条款间接规制的局面。
压实学校法定责任: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学校对严重学生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报告与处置义务,对“瞒报、漏报、拖延处置”的,责令整改并建议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倒逼学校从“内部调解”转向“依法履职”。
引致性条款衔接体系:该条作为引致性条款,将学生欺凌行为与本法中殴打他人、侮辱、寻衅滋事等具体罚则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矫治措施无缝对接,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二)分级惩戒:按年龄与情节精准裁量,破除“年龄保护伞”误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避免“多次违法却无实质惩戒”的漏洞。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行政拘留,平衡“教育为主”与“惩戒必要”。
不满14周岁:不予治安处罚,但责令监护人管教,同时由公安机关开展训诫、矫治教育,杜绝“一放了之”。
行为情节分级适配罚则:在处理上,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理。
(三)矫治闭环:惩戒与教育并重,构建“处罚+矫治”双轨机制
矫治教育法定化: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心理辅导、社会观护、专门教育衔接等矫治措施,将“惩戒”与“挽救”结合,降低再犯风险。
全流程干预:从案件受理到处罚执行,同步嵌入矫治评估,对多次欺凌、拒不悔改的,可移送专门学校,形成“处罚——矫治——跟踪”的闭环管理,避免“只罚不管”或“只教不戒”。
(四)协同治理:公安——学校——家庭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明确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的法定处置权,为受害学生提供公力救济渠道,改变以往“学校主导、公安被动”的治理模式。
家校社联动机制:处罚与矫治过程中,要求监护人参与管教,学校配合开展行为矫正与心理疏导,公安机关提供专业支持,构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治理网络。
执法与教育衔接:对未成年违法者,处罚后可联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矫治教育措施与学校日常管理、家庭教育有机融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五)权益保障:兼顾惩戒效果与未成年人发展,平衡法益保护
从轻减轻原则贯穿始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者,坚持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过度惩戒影响其成长。
违法记录封存:对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记录依法封存,保障其后续就学、就业等权益,为其回归社会预留空间。
受害方救济优先:处罚与矫治的同时,依法支持受害方主张民事赔偿,要求欺凌者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面保障未成年受害者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三、学法用法,依法维权,共建和谐校园
(一)从法律层面区分校园欺凌与一般打架斗殴
1.行为性质不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持续性和不对等性。
一般打架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肢体冲突,通常具有突发性、偶发性,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均衡,不存在明显的欺凌与被欺凌关系。
2.实施主体不同
校园欺凌的实施主体是学生,且通常存在力量不对等关系,如高年级学生欺凌低年级学生、多人欺凌一人等。而一般打架斗殴的参与主体可以是任何人,不限于学生身份。
3.持续时间不同
校园欺凌往往具有持续性、重复性的特点,可能持续数周、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长期的身心伤害。而一般打架斗殴通常是单次或偶发事件,不具有持续性的特征。
4.主观故意不同
校园欺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蓄意性,欺凌者往往以伤害、侮辱、孤立受害者为目的,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打架斗殴可能是因一时冲动、矛盾激化而发生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
5.危害后果不同
校园欺凌不仅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更主要的是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可能导致抑郁、焦虑、厌学、自杀等严重后果。一般打架斗殴主要造成身体伤害,心理影响相对较小。
6.法律适用不同
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一般打架斗殴可能适用“殴打他人”或“寻衅滋事”等条款,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校园欺凌与一般打架斗殴并非完全对立,两者可能存在交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行为特征、持续时间、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园欺凌中的“情节较重”可从五个维度综合认定。
1.实施手段恶劣
暴力手段升级:使用刀具、棍棒等危险工具实施欺凌;多人围殴一人;采取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拘禁手段;实施性侵害、猥亵等性暴力行为。
精神摧残严重:长期辱骂、恐吓、威胁;强迫受害者拍摄裸照、视频并传播;在网络上公开侮辱、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强迫受害者自残或实施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
2.危害后果严重
身体伤害程度: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导致受害者需要住院治疗;造成永久性损伤或残疾;因欺凌导致受害者自杀或自杀未遂。
精神损害程度:导致受害者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如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需要专业心理治疗;造成受害者辍学、转学等严重后果。
财产损失重大:勒索、敲诈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主观恶性明显
蓄意策划: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欺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共同实施欺凌;多次实施欺凌,屡教不改。
手段残忍:以折磨、侮辱受害者为乐;在欺凌过程中拍摄视频、照片并传播,炫耀欺凌行为。
4.持续时间长
长期持续:多次实施欺凌,频率高、间隔短。
反复实施:即使被学校、家长发现并制止后,仍继续实施欺凌;变换手段、场所继续实施欺凌。
5.社会影响恶劣
传播范围广:在校园内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学生恐慌;通过网络传播,造成大范围社会影响;引发媒体关注,造成负面舆情。
引发严重后果:导致受害者自杀或自杀未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校园秩序严重混乱。
6.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三)学生如何保护自己
1.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行为边界
学生应主动学习法律有关规定,了解哪些行为构成校园欺凌,以及实施校园欺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要明确“殴打、辱骂、恐吓、孤立、网络欺凌”等行为的违法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行为。
2.遭遇欺凌及时求助
当遭遇校园欺凌时,要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学校反映情况,必要时拨打110报警。新法赋予公安机关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权,通过报警可以及时制止欺凌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持续性的欺凌侵害,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要求对欺凌者进行处罚。
3.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遭遇校园欺凌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公安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对于网络欺凌,可以截屏保存聊天记录、转发记录等证据。
(四)家长如何保护孩子
1.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异常
家长应密切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行为表现,发现孩子出现恐惧上学、情绪低落、身体伤痕、物品丢失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与孩子沟通,了解情况。对于孩子反映的校园欺凌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与学校沟通,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主动与学校沟通,依法维权
当发现孩子遭受校园欺凌时,家长要第一时间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新法赋予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职责,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学校处理不力或推诿扯皮的情况,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3.保留证据,配合调查
家长应帮助孩子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对于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校园欺凌造成的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校如何履行职责
学校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机制:
1.预防机制
一是校园欺凌预防教育制度:将预防校园欺凌教育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法治讲座、情景剧等形式进行;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开展常态化宣传。二是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心理筛查;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三是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厕所、宿舍、操场等易发欺凌区域的巡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校园重点区域全覆盖;建立学生上下学重点时段护导制度。
2.发现机制
一是校园欺凌报告制度:设立校园欺凌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学生、家长、教师等多方参与的举报网络;明确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及时报告。二是校园欺凌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排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排查网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三是信息收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建立校园欺凌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分析校园欺凌发生规律和特点,提出针对性措施。
3.处置机制
一是校园欺凌处置预案:制定校园欺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和职责分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对重大、复杂案件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二是调查核实制度:建立校园欺凌调查核实机制,明确调查程序和时限;对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成立调查组,通过询问、调取监控、走访等方式全面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分类处置制度:对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对情节较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心理干预制度:对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对相关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4.保障机制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应成立校园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部署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二是考核评价机制: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建立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家校社协同机制: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通报校园欺凌防治情况;加强与社区、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校园欺凌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四是培训制度:
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校园欺凌防治专题培训;将校园欺凌防治知识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提高教职员工识别、预防、处置校园欺凌的能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明确校园欺凌的处罚标准,强化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学生、家长、学校要共同学习、宣传、贯彻新法,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遇到校园欺凌,学生、家长、学校该怎么做-采编:苏造办智慧商显15510033533此次修订首次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一、法条原文:明确校园欺凌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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